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087号
原告班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鲁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