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50号
申请人辛华,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王贵立,男,42岁,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辛华与被申请人王贵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辛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辛华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