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妍与王慧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34号

申请人:巩妍,女,1988年6月5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王慧,女,1978年4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

申请人巩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慧的吉E7M989号轿车,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巩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巩妍的吉E7M989号轿车的车辆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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