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53号
申请人:郭强,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申请人:陈重霖,男,1969年5月11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申请人郭强与被申请人陈重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重霖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12月始,每月冻结被申请人陈重霖的工资1000元,总计3.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