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314号
原告贾华军,现住:农安县。
被告胡海峰,现住:农安县。
被告胡树森,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贾华军与胡海峰、胡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华军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