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华军与胡海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314号

原告贾华军,现住:农安县。

被告胡海峰,现住:农安县。

被告胡树森,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贾华军与胡海峰、胡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华军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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