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守库诉董树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4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佟守库,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尹海燕,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树学。

原告佟守库诉被告董树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信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守库及委托代理人尹海燕、被告董树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本村同组村民。2015年2月3日,原告后院邻居家办喜事,原、被告都去随礼,在酒席上,双方因为2015年土地承包价格的问题争议了几句,被告用酒瓶子打在原告头部,然后又用拳脚殴打原告,后被人拉开。原告被送到榆树市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痊愈出院,花医药费12,132.6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医药费12,132.60元,误工费979.88元(89.08元×11天),护理费1194.49元(108.59元×11天),伙食补助费1,100.00元(100元×11天),交通费200.00元,合计15,606.9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那天是原告先到我吃饭的桌上说承包地的事,我用酒瓶子打在原告头部。我没有用拳脚殴打原告,我没钱赔偿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本村同组村民。2015年2月3日下午2时左右,原告后院邻居家办事,原、被告都去随礼,在吃饭酒席上,双方因为2015年土地承包价格的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用酒瓶子打在原告头部,原、被告撕巴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被告又用拳头打在原告脸部,后被同组人拉开。原告被送到榆树市医院住院治疗11天,痊愈出院。花医药费12,132.60元。本案经榆树市公安局五棵树派出所调查处理,对被告董树学拘留7日,罚款500元处罚。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医药费12,132.60元,误工费979.88元(89.08元×11天),护理费1194.49元(108.59元×11天),伙食补助费1,100.00元(100元×11天),交通费200.00元,合计15,606.9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榆树市公安局五棵树派出所卷宗材料,原告提交住院诊断、病历、医药费票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在一起吃饭,在席间原告到被告桌前理论承包土地之事,双方发生口角,而后被告殴打原告。从起因上看,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被告应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为宜。被告应赔偿原告医药费等损失15,606.97元的80%为12,485.57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大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树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佟守库人民币12,485.57元。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920元,原告承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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