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52号
申请人:郭强,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申请人:杨艳集,男,1984年1月13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强与被申请人杨艳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郭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