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树义与王洪亮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47号

申请人:贾树义,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王洪亮,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人贾树义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洪亮的位于集安市迎宾路产籍号为218214608的房产,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贾树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洪亮的位于集安市迎宾路产籍号为218214608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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