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39号
申 请 人:高云海
被申请人:范金玉、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小洋桥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高云海与被申请人范金玉、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小洋桥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云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小洋桥村民委员会吉F29416号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云海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小洋桥村民委员会吉F29416号货车,查封期间两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