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淑琴与宋光宇、宋公发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乔淑琴,女,1959年4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宋光宇,男,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宋公发,男,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乔淑琴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E7G185车籍进行查封,并提供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乔淑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宋公发吉E7G185的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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