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鹤与刘金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44号

申请人李成鹤,男,1986年5月15日生,满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刘金福,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李成鹤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金福所驾驶的吉EG6389号小型轿车的车辆车籍,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成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金福所驾驶的吉EG6389号小型轿车的车辆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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