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娜与蔡录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037号

原告:杨永娜,女,1979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蔡录田,男,汉族,1967年6月1日生,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娜诉被告蔡录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玉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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