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037号
原告:杨永娜,女,1979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蔡录田,男,汉族,1967年6月1日生,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娜诉被告蔡录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玉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