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083号
原告赵某某,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宇
(2015)榆民初字第3083号
原告赵某某,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