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明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

被申请人:孙明富,男,1960年3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

申请人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明富产籍号为208039403、305308105两处房产,并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国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明富产籍号为208039403、305308105两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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