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
被申请人:孙明富,男,1960年3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
申请人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明富产籍号为208039403、305308105两处房产,并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国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明富产籍号为208039403、305308105两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