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杰与孙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831号

原告:朱杰,男,汉族,住址:长春市。

被告:孙泽仁,男,汉族,住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诉被告孙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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