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831号
原告:朱杰,男,汉族,住址:长春市。
被告:孙泽仁,男,汉族,住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诉被告孙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2015)农民初字第2831号
原告:朱杰,男,汉族,住址:长春市。
被告:孙泽仁,男,汉族,住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诉被告孙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