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728号
原告吉林省嘉禾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静薇。
诉讼代理人梁永升,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梁书军,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嘉禾饲料有限公司与梁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嘉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嘉禾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