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43号
申 请 人:王金柱 王金胜
被申请人:王令奇
申请人王金柱、王金胜与被申请人王令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金柱、王金胜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吉E71988号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金柱、王金胜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吉E71988号货车,查封期间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