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江世凤,女,58岁,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孙绍义,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王宝才。
申请人江世凤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绍义、王宝才的吉E70127牵引车、吉E7077挂车车籍进行查封,并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世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绍义、王宝才的吉E70127牵引车、吉E7077挂车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