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41号
申 请 人:集安市正信小额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宇,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万芳,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福建省莆田市人,住辽宁省沈阳市。
申请人集安市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万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集安市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万芳的房屋及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集安市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万芳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111号19-2号房屋(面积:449.64平方米)、沈阳市东陵区彩霞街5-15号1-34-3号房屋(面积:89.85平方米)、沈阳市东陵区彩霞街5-5号2-34-2号房屋(面积:60.88平方米)、沈阳市东陵区彩霞街5-2号2-34-2号房屋(面积:60.88平方米)。查封期间三年。
二、查封李万芳的辽A8776M奥迪轿车、辽A88Z63奥迪轿车、辽A0736Z奥迪轿车、辽AN1Z21奥尼斯轿车。查封期间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