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长吉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997号

原告:于长吉,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吉林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小杰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于长吉诉被告吉林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开发的雅士居二期7B2单元402室、7号楼2单元901室、7号楼2单元501室601室、701室、901室、3单元801室、902室、1号楼厢房商网1门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吉林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雅士居二期7B2单元402室、7号楼2单元901室、7号楼2单元501室601室、701室、901室、3单元801室、902室、1号楼厢房商网1门的房屋。

二、查封原告于长吉宝马牌小型轿车吉A2888K、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吉AUL225。

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设置他项权利及更名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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