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朱永恩,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朱光明,现住榆树市。
被告宋微,现住榆树市。
被告宋功一,现住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李淑梅,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恩诉被告宋微、被告宋功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恩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永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