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与刘海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刘敏,女,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刘海霞

申请人刘敏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海霞的工资进行冻结,并提供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海霞的工资每月2000元,时间从2015年3月起到扣足10000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谢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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