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刘敏,女,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刘海霞
申请人刘敏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海霞的工资进行冻结,并提供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海霞的工资每月2000元,时间从2015年3月起到扣足10000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谢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