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37号
申 请 人:集安市林业局
被申请人:金大伟
申请人集安市林业局与被申请人金大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集安市林业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大伟吉ES1167号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集安市林业局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金大伟的吉ES1167 号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