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49号
申 请 人: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桓集隧道工程集安支线施工项目部
申请人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桓集隧道工程集安支线施工项目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25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桓集隧道工程集安支线施工项目部的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