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36号
申请人孙丽娟,女,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李锡明,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孙丽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锡明所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U1308小型轿车,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锡明所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U1308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