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娟与李锡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36号

申请人孙丽娟,女,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李锡明,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孙丽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锡明所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U1308小型轿车,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锡明所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U1308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校政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