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8号
申 请 人:郭殿全
被申请人:孙忠辉、辛永江
申请人郭殿全与被申请人孙忠辉、辛永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殿全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吉EY5798号三轮摩托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殿全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吉EY5798三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辛永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谢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