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庆与白淑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24号

申请人刘国庆,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通沟村。

被申请人白淑莲,女,1967年2月6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国庆与被申请人白淑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国庆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刘国庆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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