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忠辉与张海英、王克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28号

申请人崔忠辉。

被申请人张海英。

被申请人王克征。

申请人崔忠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海英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G2011小型轿车的车籍(车辆所有人王克征),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崔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海英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G2011小型轿车的车籍(车辆所有人王克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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