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28号
申请人崔忠辉。
被申请人张海英。
被申请人王克征。
申请人崔忠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海英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G2011小型轿车的车籍(车辆所有人王克征),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崔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海英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G2011小型轿车的车籍(车辆所有人王克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