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于成侠。
被告于振中。
被告于超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侠诉被告于振中、于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于振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成侠撤回对被告于振中的起诉。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闫小强
(2015)东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于成侠。
被告于振中。
被告于超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侠诉被告于振中、于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于振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成侠撤回对被告于振中的起诉。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闫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