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孙福珍,女,1951年4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李秀福,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孙建华.
申请人孙福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秀福驾驶的孙建华所有的吉E78418车辆车籍进行查封,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建华所有的吉E78418的车辆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