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福珍与李秀福、孙建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孙福珍,女,1951年4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李秀福,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孙建华.

申请人孙福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秀福驾驶的孙建华所有的吉E78418车辆车籍进行查封,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建华所有的吉E78418的车辆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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