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博洋与于立安、郎庆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25号

申请人:吕博洋,女,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于立安,男,1955年8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郎庆瑜,男,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吕博洋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立安的吉E7N558小型轿车和被申请人郎庆瑜驾驶的吉EG2349小型出租车,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博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于立安的吉E7N558小型轿车和郎庆瑜驾驶的吉EG2349小型出租车(车辆所有人孙某某)的车辆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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