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8号
申请人:孙红杰,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刘海强,男,其他信息不祥。
申请人孙红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海强所有的吉EG6732小型轿车,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红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海强所有的吉EG6732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