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27号
申请人刘素芳,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台上镇板岔村一组。
被申请人任炜,女,34岁,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道绿禹山庄。
申请人刘素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炜位于集安市绿禹山庄楼房一栋(面积59.77平方米),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任炜位于集安市绿禹山庄楼房一栋(面积59.77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