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芳与任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27号

申请人刘素芳,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台上镇板岔村一组。

被申请人任炜,女,34岁,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道绿禹山庄。

申请人刘素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炜位于集安市绿禹山庄楼房一栋(面积59.77平方米),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任炜位于集安市绿禹山庄楼房一栋(面积59.77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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