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9号
申请人:孙亚男,男,1963年7月24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郭乃文,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彭金娟,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孙亚男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乃文位于集安市麻线乡麻线村集安市宏业水泥制品厂院内价值120万元的水泥管子,并用位于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集安市云月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97.57平方米门市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亚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郭乃文位于麻线乡麻线村集安市宏业水泥制品厂院内水泥管(300mm直口水泥管208根、300mm插口水泥管280根。400mm直口水泥管110根、400mm插口水泥管210根、500mm直口水泥管216根、500mm插口水泥管34根、600mm直口水泥管260根、600mm插口水泥管97根、800mm直口水泥管150根、800mm插口水泥管138根、1000mm直口水泥管416根、1200mm直口水泥管107根、1500mm直口水泥管292根、大小模具65个)。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