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国晖与冯玉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9号

申请人:彭国晖,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冯玉田,男,50岁,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彭国晖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玉田位于集安市万鑫家园二号楼101、102、108门市房,并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国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冯玉田位于集安市万鑫家园二号楼101、102、108门市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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