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9号
申请人:彭国晖,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冯玉田,男,50岁,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彭国晖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玉田位于集安市万鑫家园二号楼101、102、108门市房,并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国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冯玉田位于集安市万鑫家园二号楼101、102、108门市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