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36号
原告解海涛。
委托代理人王阳,系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琳琳,系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万利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伟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海涛诉被告吉林省万利饲料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小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