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3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
被申请人刘伟,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
被申请人霍玲,女,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伟、霍玲位于集安市益铖香港城假日酒店二层(户名霍玲,产籍号205325201,面积2325.95平方米),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伟、霍玲位于集安市益铖香港城假日酒店二层(户名霍玲,产籍号205325201,面积2325.95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