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刘伟、霍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3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

被申请人刘伟,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

被申请人霍玲,女,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伟、霍玲位于集安市益铖香港城假日酒店二层(户名霍玲,产籍号205325201,面积2325.95平方米),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伟、霍玲位于集安市益铖香港城假日酒店二层(户名霍玲,产籍号205325201,面积2325.95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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