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君与王兆伍、刘演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0号

申请人:李宝君,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王兆伍,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刘演,男,1985年10月28日生,满族,辽宁宽甸人,住所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李宝君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查封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吉E77037的小型轿车以及出租车营运手续,查封被申请人王兆伍位于集安市下解放村一组的平房三间,并用财产抵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宝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刘演所有的车牌号吉E77037小型轿车及出租车营运手续。

2、查封被申请人王兆伍位于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一组平房三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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