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俍与李亚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2号

申请人:张忠俍,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李亚辉,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

申请人张忠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亚辉车牌号为吉E62427的重型货车,并用财产抵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忠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亚辉所有的车牌号吉E62427重型货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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