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2号
申请人:张忠俍,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李亚辉,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
申请人张忠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亚辉车牌号为吉E62427的重型货车,并用财产抵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忠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亚辉所有的车牌号吉E62427重型货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