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雅荣与被上诉人焦德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崔雅荣,女,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德成,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上诉人崔雅荣因与被上诉人焦德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榆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退回上诉人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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