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崔雅荣,女,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德成,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上诉人崔雅荣因与被上诉人焦德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榆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退回上诉人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