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学勇与方淑珍、方淑华、方志杰、方志军、方淑艳、方丽荣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方学勇,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方淑珍,女,73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方淑华,女,70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方志杰,男,62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方志军,男,59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方淑艳,女,54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方丽荣,女,51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方学勇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集安市南城路100号房屋(房屋所有人方向),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集安市南城路100号房屋(房屋所有人方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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