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方学勇,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方淑珍,女,73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方淑华,女,70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方志杰,男,62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方志军,男,59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方淑艳,女,54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方丽荣,女,51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方学勇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集安市南城路100号房屋(房屋所有人方向),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集安市南城路100号房屋(房屋所有人方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