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29号
申请人曲鸿,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锦江东区。
被申请人贺英琴,女,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
申请人曲鸿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贺英琴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T2775号三轮车的车籍,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曲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贺英琴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T2775号三轮车的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