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鸿与贺英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29号

申请人曲鸿,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锦江东区。

被申请人贺英琴,女,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

申请人曲鸿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贺英琴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T2775号三轮车的车籍,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曲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贺英琴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T2775号三轮车的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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