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3号
申请人:孙莉丽,女,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医生,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李岩,男,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孙莉丽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岩车牌号为吉E7J279的小型轿车,并用房产证抵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莉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岩所有的车牌号吉E7J279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