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21号
申 请 人:全宥德
被申请人:赵 伟、孙德伟
申请人全宥德与被申请人赵伟、孙德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全宥德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伟、孙德伟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全宥德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7月始,每月冻结被申请人赵伟的工资500元、孙德伟的工资1000元,总计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