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
被申请人:刘文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文德存款,并用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文德的存折存款7085元,冻结时间6个月,从2015年4月24日起到2015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