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光明与被上诉人王俊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4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光明,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俊峰,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王桂华,女,1969年4月27日生,满族,梨树县华鹏钙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平市铁东区,系王俊峰姐姐。

委托代理人:周杰,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光明因与被上诉人王俊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梨郭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光明与被上诉人王俊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桂华、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俊峰一审诉称:2013年3月中旬,赵光明未经王俊峰同意,擅自将王俊峰承包的宅基地地块0.96亩用山皮渣垫上做房场和耕种玉米。经王俊峰多次讨要至今未归还。因三年无法耕种,给王俊峰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光明返还承包宅基地0.96亩和经济损失9000元。

赵光明一审辩称:双方是因房屋买卖的关系产生的纠纷,因双方购买房屋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约定将房屋及房基地一起转让给赵光明。王俊峰主张的损失并不存在,应当依法驳回王俊峰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王俊峰在孟家岭镇孟家岭村二组依法分得承包责任田三块计15.03公顷,其中第三块地(地块名称宅基地)在王俊峰房屋后侧,为0.96亩(小亩)。在2013年秋季以前,一直由王俊峰耕种收益,之后被赵光明占用,并垫上山皮渣。对于使用该地的理由,赵光明陈述系于2003年购买王俊峰的房屋时,连带土地以4.7万元的价格出售,应归其使用。王俊峰否认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赵光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提出的主张。赵光明在庭审中,提供了该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各户房屋宅基地丈量台账,证明王俊峰房屋宅基地包括所争议土地,但王俊峰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及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均证明了该争议地块为王俊峰承包责任田,属基本农田。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争议地块,经村民委员会测量为0.96亩(小亩),位于房屋的围墙北侧,在2013年以前一直由王俊峰耕种收益。即或赵光明所提出的房屋买卖的事实成立,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对该争议地块享有使用权,因此,可以认定赵光明侵占王俊峰土地的事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赵光明应当将争议的0.96亩(小亩)土地返还王俊峰,并不得妨害王俊峰行使经营权,同时,对于2014年王俊峰未能耕种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赵光明应适当赔偿。根据土地面积及2014年当地土地收益状况,以赔偿1000元为宜。遂判决: 一、被告赵光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争议的土地0.96亩(小亩)返还原告王俊峰,并不得妨害原告王俊峰的经营活动;二、被告赵光明赔偿原告王俊峰经济损失1000元。

赵光明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仅凭王俊峰的一面之词就否定了赵光明与王俊峰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不公平的。2003年王俊峰即以当时的市价将其房屋及宅基地一并转让于赵光明,因赵光明的法律意识不强,且对王俊峰非常信任而未签订书面合同。从2003年至今,一直是赵光明居住于该房屋内。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早在2003年的时候,王俊峰就已经将房屋转让给赵光明,从而不难推定宅基地使用权也早在2003年时就转让于赵光明。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俊峰的诉讼请求。

王俊峰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俊峰主张争议地块为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并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梨树县孟家岭镇孟家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加以证实。赵光明虽主张其对争议地块的经营权源于其2003年购买王俊峰房屋时所包括的宅基地,但就该主张赵光明未能提交其与王俊峰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证明争议地块经营权已由王俊峰转让于赵光明,故赵光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由赵光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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