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6号
申请人:李英淑,女,1957年10月5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集安市青石镇下套村第五居民组,代表人,李延春,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李英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青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账户资金90万元,并用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英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青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账户资金9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