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淑与集安市青石镇下套村第五居民组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1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6号

申请人:李英淑,女,1957年10月5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集安市青石镇下套村第五居民组,代表人,李延春,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李英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青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账户资金90万元,并用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英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青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账户资金9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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