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一终字2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邢小龙,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邢玉忠,男,1936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上诉人邢小龙因与被上诉人邢玉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其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小龙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负担175元,退回上诉人1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
审判员 赵文涛
审判员 田永利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