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405号
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钟姝,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曲琳琳,女,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 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