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295号
原告:李清辰,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彦良,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辰与被告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辰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清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辰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 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